自然资源部:今后负责石油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
1月9日,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《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据悉,这是自然资源部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的重要举措。

发布会现场
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说,《意见》明确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,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,自然资源部今后将负责石油、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、登记;战略性矿产中的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,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、登记。
回答记者问时,自然资源矿业权司司长姚华军进一步解释,改革后,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、烃类天然气、页岩气、放射性矿产、钨、稀土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。
“主要考虑重要能源、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、新兴工业原材料等重要战略性矿产由中央一级负责,战略性矿产中的大宗矿产,通过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管控,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。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。”姚华军说。
凌月明介绍《意见》主要内容时还提到,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,明确除协议出让外,对其他矿业权都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。
严格控制协议出让,稀土、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,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,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,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。
积极推进“净矿”出让,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“净矿”出让,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“净矿”出让,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,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,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,以便矿业权出让后,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。
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。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,不再新设置探矿权,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。已设探矿权的,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,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,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。
调整探矿权期限。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,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,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。但增加了一条,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%。
红星新闻记者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
编辑 张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