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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代表田轩:建议将欺诈发行纳入“金融诈骗罪”范畴,最高刑提至无期

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。3月1日,红星新闻记者获悉,全国人大代表、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带来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打击力度的建议》。

全国人大代表田轩:建议将欺诈发行纳入“金融诈骗罪”范畴,最高刑提至无期
(图侵删)

田轩指出,当前,我国资本市场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,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已成为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。

▲全国人大代表、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

他认为,证券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缺乏强制执行手段,调查取证难度大、查处效率不高。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涉及多个部门,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、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,导致监管存在真空地带,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。

对此,他建议,将欺诈发行纳入“金融诈骗罪”范畴,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;将证券欺诈最高刑期提高至20年,并大幅提高罚金标准(可数倍于违法所得进行处罚),引入民事赔偿机制。

同时,完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中关于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量刑条款,明确对主从犯的区分和量刑标准,对控股股东、实控人等“主犯”从严从重处罚,对中层执行人员可适当从宽,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及个人也应纳入量刑范围。

在监管层面,他建议,明确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,督促其履行“看门人”职责,强化其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责任。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,加强财政部、证监会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,统一执法标准,避免监管真空。

在追责制度方面,他认为,应明确控股股东、实控人、中层管理人员、中介机构及个人在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中的责任边界,做到“罪责刑”相适应。他建议完善行政追责机制,对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,细化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,对出具虚假报告、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,加大罚款力度,吊销执业资格,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、禁止执业等处罚。

他还建议,积极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合作,建立常态化的跨境监管协调机制,共同打击跨境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行为。

红星新闻记者 王田

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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