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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他人原创文章“读”成视频算抄袭吗?法院:赔偿11000元并公开道歉

将他人的原创文章,直接读一遍转化成视频后发布在社交平台上,算不算抄袭侵权?11月21日,广西高院公布了这一判例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,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元,并在其社交平台首页公开发表声明赔礼道歉。

将他人原创文章读成视频被判侵权

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是某知名社交平台的博主,二人主营领域都是糖尿病防治。李某有十几万粉丝,戴某有数万粉丝。2022年4月,李某撰写了《不会吃,不敢吃?新确诊的糖友该怎么吃》一文并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。同年5月,李某发现,戴某发布了视频作品《糖尿病可不是这也不能吃,那也不能吃,越不吃身体越不行,尤其刚成为糖友的人,不要走弯路》,该视频的文字表达内容与李某的文章完全一致,即戴某把李某的文章读了一遍,并拍摄剪辑成了一个视频作品。李某认为,戴某侵犯了其著作权,遂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。

戴某认为,李某在文章中也使用了他人文章的表述,其文章不具有独创性,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

黄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的文章中,虽然有部分内容与其他文章相似,但多为事实的陈述或是观点上的借鉴。从整体上看,原告的文章仍是原告创作完成,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与判断,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,不属于对他人的抄袭。而戴某将李某的文章内容转化成视频文案,仅是作品形态的转换,该视频不能体现戴某的智力成果,不具有独创性。最终,黄浦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。

(图片来源:上海黄浦区法院)

科学观点可借鉴,“拿来主义”不可取

法官进一步解释,通过传播热门作品以吸引流量,持续增加粉丝再进行直播带货,该模式已成为当下自媒体行业的常见做法。然而,当下的“拿来主义”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,不仅会打击原创作者的积极性,还会损害整个互联网创作环境。“涨粉”需凭真本事,“爆款”应当是原创作品或者是经原著作权人同意的改编作品。如果窃取他人劳动成果,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,投机取巧的经营模式终非长久之计。

创作者需要明确抄袭的界限,科学知识是可借鉴的。本案中,关于糖尿病防治问题的一些表述,如“按照蔬菜、肉类、主食的顺序进食”“多吃深绿色蔬菜、橘红色蔬菜、紫红色蔬菜”,属于科学范畴,借鉴科学知识不属于侵权。但是,创作的作品内容必须有基于作者思考的取舍,足以体现作者鲜明个性的创造性表达。在本案中,将文章转化成视频文案这一行为仅仅使内容外在表现形式发生变化,没有体现创造性智力成果,不具有独创性,应当被认定为抄袭。

网络社交平台是保护原创作者权益的第一道屏障。自媒体博主一旦发现自己被侵权,最便捷的方式应当是向网络社交平台投诉。目前,各大网络社交平台均公开发布投诉渠道,积极致力于维护原创作者的知识产权。建议各网络社交平台可以加大技术投入,通过人工智能等手段,判断较为明显的侵权投诉,尽快化解矛盾纠纷,最大程度减少权利人的损失。

作家呼吁保护原创,多方共同净化网络创作环境

上海市人大代表、上海市作家协会专业作家陈丹燕(图片来源:上海黄浦区法院)

上海市人大代表、上海市作家协会专业作家陈丹燕说,目前,自媒体行业高速发展,许多自媒体作品文字简短、叙述直切、意向平白,似乎渐成网上文字的特点。同时,出于吸引流量、增加粉丝数量、推进直播带货等原因,存在大量的雷同。但是,其中具有独创性价值的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我们注意到,现如今自媒体行业内蹭流量的情况也屡见不鲜,“拿来主义”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,一些公号以“洗稿”的方式规避著作权风险,这种投机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,损害整个互联网创作环境。

陈丹燕认为,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窃取他人劳动成果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,投机取巧的经营模式终非长久之计。自媒体各博主之间应当保持良性竞争关系,通过创作高质量作品的方式吸引用户关注。著作权人、网络社交平台、人民法院应当协同配合,共同净化网络创作环境,让原创作者无后顾之忧。

极目新闻综合广西高院、上海黄浦法院、人民法院报

(来源:极目新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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