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采耳店两周赚500元却被罚22万,别让“小过重罚”失了执法的温度
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

近日,据媒体报道,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为“擅自开展诊疗活动”,被处罚款11.2万元。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,又被按照日3%的幅度加处罚款11万元。
该采耳店营业才两周,据店主称,获利仅500元,却被罚了22.2万元。对于小本经营的个体店主而言,这样的处罚是否过重,是否未考虑实际情况,相关话题引发网友热议。(据3月30日央广网)
从店主李女士接受采访时所述可以看出,她是真的很为难,但也是真的不懂法。她筹钱加盟了一家耳部护理店,却不知道营业需要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;被执法部门处罚后,又因不了解法律程序,既没有按时缴纳罚款,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,于是又被追加了11万元滞纳罚款,并且被卫健局告上法庭申请强制执行。3月22日,申请强制执行案开庭审理,法官未当庭宣布庭审结果。
这又是一起当事人因法律知识匮乏踩入“雷区”,执法部门“小过重罚”引发热议的典型案例。涉案金额不多,主观恶意不大,收到的罚单却是难以承受的“天文数字”,这样的处罚即便严丝合缝地符合法律规定,却与社会民众的普遍认知和朴素情感相背离,不但无法让法治深入人心,让社会秩序井然协调,反而更易引发民众反感,损害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,折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。
“小过重罚”的现象已经是屡次出现了。此前,有老农售卖70斤芹菜,获利14元,因抽检不合格,被当地先后罚款10万元,引发热议;餐饮小店因经营许可证中没有“冷食类”制售项目,却销售“拍黄瓜”等凉拌菜,被罚款5000元甚至上万元,引发关注,甚至催生新规出台化解。可见,执法要真正做到合法合理合情,刚柔并济,严谨公正,并不容易。
其实,从法理上而言,“小过重罚”也是说不过去的。行政处罚法相当于所有行政处罚的总则,而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,行政处罚遵循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正所谓,过罚相当,法之本也,造成了多大的危害,就接受多大的处罚,这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,才符合民众对于法治的期待。
出现“小过重罚”情况,原因是多方面的,一来,为了加强对民生安全的保障,食品安全和医疗安全领域的专门法,设置了相当严厉的处罚标准,而执法机关在处理小微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时,一般都是依据专门法规,所以很容易就开出“巨额罚单”。采耳店这起案件,就是根据《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》,按照一般情形的罚款,在1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%到70%之间进行裁量,最终定为11万元罚款。
二来,部分基层执法部门执行法律过于机械,对执法人员发挥裁量权的情形设置的空间过小,导致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条文的标准执行时,失去了灵活和柔性处理的空间。
事实上,“小过重罚”“过罚不相当”的背后,往往难逃以罚代管、罚没创收的阴影,即便相关部门的初衷不是这样,大家看到这么离谱的罚单,也难免会这么想,导致执法的合理性被质疑,破坏了营商环境,也压制了市场活力,这就失去“监管”的本来之义了。
此前,老农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元一案,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强制执行,赢得了舆论认可,对于采耳店这起案件应该有借鉴意义,希望有一个既合法又讲理还通人情的圆满结局。
近日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》,首次对行政法规、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。司法部相关负责人称,要细化“过”与“罚”的考量因素,明确单行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,通过制定清单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执法指引。统筹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、获利情况,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行业特点、地方实际、对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,区分情况、分类处理,该宽则宽、当严则严;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、减轻、不予、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的,要适用行政处罚;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、可以不予、减轻、从轻、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等。
处罚不是目的,以罚促改才是初衷,期待指导意见能够发挥效用,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注重柔性执法,重视比例原则,推行“轻微免罚、首违不罚”,有力度也要有温度,一边执法也要一边普法,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,让人们在一个个案例中感知法治的价值和意义。
(来源:极目新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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